1.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。
2.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。
3.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、心理素质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,无传染性疾病,无精神病史,热爱教育事业,安心工作,服从安排。
4.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报名:
(1)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;
(2)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5年或其它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;
(3)近3年内,在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招录(聘)考试、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;
(4)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、纪律审查,或者涉嫌犯罪,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;
(5)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;
(6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报名的其它情形。
本条所规定的处分期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发布公告之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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